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258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10 日
- 當事人黎朕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5885號 聲 請 人 黎朕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合食餐飲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王柏升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所提之本票記載之到期日與聲請狀附表所載之到期日不符,請更正附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