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267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23 日
- 當事人王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6705號 聲 請 人 王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九睿興業有限公司、周心如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相對人九睿興業有限公司已於民國110年8月16日解散登記,且未向本院呈報清算人,聲請人應查報依該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會決議,有無選任清算人;若無,即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提出相對人解散登記前最後一次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全體股東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改列其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清算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