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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7794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4 日

聲請人
果鎂資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孟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任宇政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明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應以特定年、月、日表示),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提示日。(因聲請人於民國113年9月25日聲請狀聲請事項第一行所載之利息起算日為自提示日起,未臻明確,故有陳報之必要)(補正之文件逕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簡股)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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