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279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24 日
- 當事人聯律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李孟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7940號 聲 請 人 聯律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孟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奇憲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請具狀更正附表之發票日。(因聲請人於民國113年9月30日聲請狀所載之附表,其發票日與本票原本不符,故有陳報之必要) (補正之文件逕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簡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