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296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21 日
- 法定代理人李源鐘
- 原告一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9625號 聲 請 人 一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源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聯群生技有限公司、聯輝藥品有限公司、林先文、林詩瑛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 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分別提出相對人聯群生技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聯輝藥品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提出相對人林先文、林詩瑛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因聲請人無提供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政系統查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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