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9625號
- 聲請人
- 一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源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聯群生技有限公司、聯輝藥品有限公司、林先文、林詩瑛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分別提出相對人聯群生技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聯輝藥品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提出相對人林先文、林詩瑛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因聲請人無提供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政系統查詢)。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