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299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28 日
- 當事人吳俊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9955號 聲 請 人 吳俊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致昇實業有限公司、國瑞興實業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二、請分別提出相對人致昇實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國瑞興實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