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305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06 日
  • 法定代理人
    王雪紅

  • 原告
    建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0504號 聲 請 人 建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雪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盧采婕(原名盧邑珊)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請求金額究為新臺幣30,616元,抑為新臺幣3,000,000元?如為前者,請更正聲請狀。(因聲請人於民國113年10月25日聲請狀所載之附表金額與速訟標的之金額不符,故有陳報之必要) (補正之文件逕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簡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