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308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06 日
- 當事人台中租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李維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0875號 聲 請 人 台中租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維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浤陽工程有限公司、梁錦再、浤倡興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許瓊丹、梁錦雄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許瓊丹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