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319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14 日
- 當事人歐力士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酒井裕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1940號 聲 請 人 歐力士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酒井裕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奔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吳建斌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