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33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15 日
- 法定代理人嚴陳莉蓮
- 原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349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潘亭安即簡單創造工作室(原名花漾企業社)、楊士玄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 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簡單創造工作室(商業統一編號:00000000)商業登記資料(內容需含「最新」負責人之身分資料,聲請人須向臺北市政府商業處查詢),並請提出該獨資商號歷史登記資料,即簽發系爭本票(民國110年11月24日)商號登 記名稱及其負責人之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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