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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33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08 日
  •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 原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349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潘亭安即簡單創造工作室(原名花漾企業社)、楊士玄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 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簡單創造工作室(商業統一編號:00000000)商業登記資料(內容需含「最新」負責人之身分資料,聲請人須向臺北市政府商業處查詢),並請提出該獨資商號歷史登記資料,即簽發系爭本票(民國110年11月24日)商號登 記「名稱」及其負責人之資料。該補正事項業於113年2月15日命聲請人補正,並於113年2月22日送達聲請人,請儘速陳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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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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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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