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349號
- 聲請人
-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嚴陳莉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潘亭安即簡單創造工作室(原名花漾企業社)、楊士玄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簡單創造工作室(商業統一編號:00000000)商業登記資料(內容需含「最新」負責人之身分資料,聲請人須向臺北市政府商業處查詢),並請提出該獨資商號歷史登記資料,即簽發系爭本票(民國110年11月24日)商號登記「名稱」及其負責人之資料。該補正事項業於113年2月15日命聲請人補正,並於113年2月22日送達聲請人,請儘速陳報)。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