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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532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05 日

聲請人
RIANT CAPITAL LIMITED(英屬維京群島商子樂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致宏

非訟代理人 沈元楷律師住同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香港商新朗興業有限公司(NEW CHARM CORPORATION LIMITED)、香港商新朗興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NEWCHARM CORPORATION LIMITED TAIWAN BRANCH)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香港商新朗興業有限公司(NEW CHARM CORPORATION LIMITED)之公司登記資料並提出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非本國人即應提出其護照或居留證影本到院。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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