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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729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3 日

聲請人
唐榮運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進坤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林紹廷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8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後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8紙,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及依法定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匯票依背書及交付而轉讓。」、「執票人應以背書之連續,證明其權利。」票據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7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票據法第124條規定,並為本票準用。查如附表所示之本票8紙受款人皆記載為林紹廷,屬記名式本票,聲請人非票據權利人,依上開規定,應以背書方式受讓系爭本票,始得主張系爭本票之權利,因之,聲請人以如附表所示之本票8紙聲請本票准予強制執行,自不能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3年度司票字第003729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 票據號碼 001 112年5月24日 10,000元 未記載 SR338326 002 112年5月24日 10,000元 未記載 SR338327 003 112年5月24日 10,000元 未記載 SR338328 004 112年5月24日 10,000元 未記載 SR338329 005 112年5月24日 10,000元 未記載 SR338330 006 112年5月24日 10,000元 未記載 SR338331 007 112年5月24日 10,000元 未記載 SR338332 008 112年5月24日 10,000元 未記載 SR338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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