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50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79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05 日

聲請人
勇翔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中菱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群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宋誌斌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業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更為「中菱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請重新提出載有正確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中菱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及中菱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林群盛」之聲請狀,並蓋有聲請人「勇翔交通有限公司」、勇翔交通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中菱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及中菱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林群盛」3個印文。

二、請陳明提示日(請以特定年、月、日示之)。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