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3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05 日
- 當事人勇翔交通有限公司、中菱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79號 聲 請 人 勇翔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中菱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群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宋誌斌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業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更為「中菱 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請重新提出載有正確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中菱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及中菱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林群盛」之聲請狀,並蓋有聲請人「勇翔交通有限公司」、勇翔交通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中菱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及中菱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林群盛」3個印文。 二、請陳明提示日(請以特定年、月、日示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