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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899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17 日

聲請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非訟代理人 劉冠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單車曲線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羅希亞、陳怡瑋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單車曲線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已解散,請陳報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若有,請提出公司清算備查資料,更正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若相對人單車曲線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已解散登記且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並以全體股東(含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解散登記前之公司變更登記表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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