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39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11 日
- 當事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劉源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939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建成即冠穎企業社(原名頂天實業)、劉志成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冠穎企業社(商業統一編號:00000000)商業登記資料(內容需含「最新」負責人之身分資料,聲請人須向桃園市政府查詢),並請提出該獨資商號歷史登記資料,即簽發系爭本票(民國112年2月16日)「時任」登記負責人之身分資料。該補正事項業於113年2月17日裁定命補正,並於113年2月23日送達聲請人,請儘速陳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