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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43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1 日
  • 法定代理人
    吳鋒

  • 原告
    凱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4323號 聲 請 人 凱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家興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張家興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聲請人未提供相對人之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役政系統查詢)。 二、請陳明正確之請求利率。(查聲請人民國113年2月19日所提出系爭本票原本未約定利率,按「利率未經載明者,定為年利六釐。」票據法第28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票據 法第124條規定,於本票準用之。) 三、請陳明提示日(請以特定年、月、日示之)。 四、請陳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到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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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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