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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4323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1 日

聲請人
凱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家興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張家興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聲請人未提供相對人之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役政系統查詢)。

二、請陳明正確之請求利率。(查聲請人民國113年2月19日所提出系爭本票原本未約定利率,按「利率未經載明者,定為年利六釐。」票據法第28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票據法第124條規定,於本票準用之。)

三、請陳明提示日(請以特定年、月、日示之)。

四、請陳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到期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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