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43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2 日
  •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 當事人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4338號 聲 請 人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元盛汽車商行、劉正賢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元盛汽車商行之歷次登記資料(含負責人姓名及身份證統一編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