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43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22 日
- 法定代理人劉源森
- 當事人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4338號 聲 請 人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元盛汽車商行、劉正賢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元盛汽車商行之歷次登記資料(含負責人姓名及身份證統一編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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