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54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05 日
- 當事人嶺吉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5466號 聲 請 人 嶺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吉亞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妍甄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票原本一紙(因聲請人原於民國113年1月24日向橋頭地方法院所遞聲請狀,其所附之本票原本已發還聲請人,故有再次陳報於臺北地方法院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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