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5466號
- 聲請人
- 嶺吉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吉亞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妍甄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票原本一紙(因聲請人原於民國113年1月24日向橋頭地方法院所遞聲請狀,其所附之本票原本已發還聲請人,故有再次陳報於臺北地方法院之必要)。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司票字第5466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妍甄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票原本一紙(因聲請人原於民國113年1月24日向橋頭地方法院所遞聲請狀,其所附之本票原本已發還聲請人,故有再次陳報於臺北地方法院之必要)。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