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5940號
- 聲請人
- 旭日財富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孫欣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傳玉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楊傳玉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因聲請人無提供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政系統查詢)。
二、請具狀陳明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應以特定年、月、日表示),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提示日。
三、按「利率未經載明者,定為年利六釐。」票據法第28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票據法第124條規定,於本票準用之。系爭本票未載明利息之計算方式,依上開規定,利息應以年息百分之六計算,請具狀更正。(補正之文件逕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簡股)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