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59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07 日

  • 當事人
    旭日財富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5940號 聲 請 人 旭日財富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欣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傳玉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楊傳玉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因聲請人無提供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政系統查詢)。 二、請具狀陳明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應以特定年、月、日表示),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提示日。 三、按「利率未經載明者,定為年利六釐。」票據法第28條第2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票據法第124條規定,於本票準用 之。系爭本票未載明利息之計算方式,依上開規定,利息應以年息百分之六計算,請具狀更正。 (補正之文件逕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簡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