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59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07 日
- 當事人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5944號 聲 請 人 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木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佶成通運有限公司、陳重成、陳麒凱、陳薈婷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二、請具狀陳明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應以特定年、月、日表示),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提示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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