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6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09 日
- 法定代理人張孝明
- 原告六合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626號 聲 請 人 六合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孝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澤世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楊澤世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因聲請人無提供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政系統查詢)。 二、請具狀陳報「提示日」(應以特定年、月、日表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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