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6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09 日
- 當事人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簡志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629號 聲 請 人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升元物流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聲請人提出系爭本票向相對人為提示之日期(請以特定年、月、日示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