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6527號
- 聲請人
- 鄔保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久鼎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劉美華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二、查相對人久鼎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劉美華業已死亡,聲請人應查報相對人有無重新選任董事長並陳報目前之法定代理人。若未重新選任董事長,應以全體董事代表公司,聲請人應提出相對人久鼎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全體董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改列全體董事為相對人法定代理人。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