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6533號
- 聲請人
- 瑨懋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武詳
- 相對人
- 大元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律煌
- 相對人
- 胡瑞元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四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4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日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4紙,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及依法定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3年度司票字第006533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 提示日 即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001 112年1月4日 1,000,000元 112年5月31日 112年5月31日 CH0000000 002 112年1月4日 1,000,000元 112年6月30日 112年6月30日 CH0000000 003 112年1月4日 1,000,000元 112年7月31日 112年7月31日 CH0000000 004 112年1月4日 1,105,662元 112年8月31日 112年8月31日 C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