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72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18 日
- 當事人聯晟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黃淵泉、游嘉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7203號 聲 請 人 聯晟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淵泉 相 對 人 游嘉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游嘉琪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聲請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