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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7218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15 日

聲 請 人
郭韋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戴正鳳、東龍寬頻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王棟隆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4,000元。

二、提出相對人東龍寬頻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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