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76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19 日
- 當事人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唐正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7641號 聲 請 人 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正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和谷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