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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863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10 日

聲請人
永豐金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路得寶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路得寶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捷順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林純如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路得寶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請提出相對人路得寶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請提出相對人捷順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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