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91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02 日
- 當事人華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許維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9139號 聲 請 人 華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維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久源交通有限公司、詹恒杰即維城工程行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久源交通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