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12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22 日
- 當事人臺北醫學大學、吳麥斯、華華大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朱寶麒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253號 聲 請 人 臺北醫學大學 法定代理人 吳麥斯 相 對 人 華華大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寶麒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仟陸佰玖拾元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經本院113年度訴字 第2894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690 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