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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330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23 日

聲請人
豐運通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中
代理人
周致廷律師
相對人
駱元元

周淑英

古桂芳

黃梅桂

江芬玲

蔡冠成

蔡進成

蔡鳳月

蔡月華

林美娟

陳明進

鄭伯遜

李鄭彩雲

林秀榮

李誠莉

李誠之

許黃錦

許淑蕙

許志銘

許仁愷即許志華之繼承人

賀錦琳即許志華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均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496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兩造依附表所示之比例負擔,合先敘明。

二、查聲請人所支出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81,752元。是以,本件相對人各應按其負擔比例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確定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並均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相對人 負擔比例 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 1 駱元元 458/10000 8,324元 2 周淑英 602/10000 10,941元 3 許黃錦 連帶負擔300/10000 5,453元  許志銘    許淑蕙    許仁愷    賀錦琳   4 古桂芳 162/10000 2,944元 5 黃梅桂 162/10000 2,944元 6 江芬玲 224/10000 4,071元 7 蔡冠成 連帶負擔334/10000 6,071元  蔡進成    蔡鳳月    蔡月華   8 林美娟 332/10000 6,034元 9 陳明進 254/10000 4,617元 10 鄭伯遜 286/10000 5,198元 11 李鄭彩雲 512/10000 9,306元 12 林秀榮 488/10000 8,869元 13 李誠莉 2072/120000 3,138元 14 李誠之 1480/120000 2,242元 註:計算方式:181,752元 × 負擔比例,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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