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13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20 日
- 當事人日商諾思克股份有限公司、黃重佳、簡瑄慧、卿蓬股份有限公司、王筱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350號 聲 請 人 日商諾思克股份有限公司(NONSCALE CORPORATION) 法定代理人 黃重佳 代 理 人 簡瑄慧 相 對 人 卿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筱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設計服務費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參仟壹佰肆拾柒元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設計服務費事件,前經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73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字第1269號裁判 確定,合先敘明。 二、經查,聲請人於歷審繳納之訴訟費用及相對人應負擔之費用與計算方式,均詳如附表所示。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下同)23,147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