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9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358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8 日

聲請人
艾迪斯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子皓
相對人
明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蕙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12年度存字第2136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新臺幣580,000元整,准予返還。

本院112年度存字第2137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新臺幣10,420,000元整,准予返還。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不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前遵鈞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21號民事判決,為擔保假執行,曾分別提存新臺幣58萬元、1042萬元,並各以鈞院112年度存字第2136、2137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假執行本案判決業已確定,經定21日期間通知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其迄未行使,並提出民事判決書、提存書、民事庭函、民事執行處函、執行命令、存證信函及回執等影本為證,爰聲請裁定返還本件提存物等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相對人亦迄未對聲請人行使權利,亦有本院民事科案件繫屬查覆單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覆函在卷可憑,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