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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358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0 日

聲請人
艾迪斯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子皓
相對人
明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薏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法定代理人「王蕙雯」之記載,應更正為「王薏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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