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361號
- 聲請人
- 曹源利
- 相對人
- 陳志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萬壹仟玖佰捌拾肆元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前經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552號判決被告即相對人應負擔第一審訴訟費用;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上字第692號及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450號裁判駁回上訴,全案並已確定在案。是以,相對人應負擔全部訴訟費用,合先敘明。
二、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於第一審所繳納之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1,984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