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13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12 日
- 當事人寶贊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林美蓮、吳豪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364號 聲 請 人 寶贊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蓮 相 對 人 吳豪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法第九十七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吳豪章為公示送達,經查相對人戶籍址位於「高雄市○○區○○街000號9樓之6」,揆諸首開法條 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林庭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