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230號
- 聲請人
- 萬泰物流供應鏈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毓文
- 代理人
- 李志成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冠鈞商行即陳鐸文間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冠鈞商行即陳鐸文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前遵鈞院111年度海商字第4號民事判決,為聲請免為假執行,並辦理提存(鈞院112年度存字第57號)。茲因上開假執行之裁判業經廢棄,聲請人提存之擔保金之供擔保原因業已消滅,爰聲請返還提存物。
二、按因免為假執行而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其假執行之宣告全部失其效力者,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無庸法院裁定。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2款、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依本院111年度海商字第4號民事判決提供擔保聲請免為假執行。惟查,該假執行之宣告業經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海商上字第3號判決廢棄確定,應認假執行之宣告全部失其效力,依上開規定,聲請人即得逕向本院提存所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毋庸另行聲請本院裁定。從而,本件聲請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