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257號
- 聲請人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俊智
- 訴訟代理人
- 黃賴堅
- 相對人
- 龑展營造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 相對人
- 人 孔祥輝
- 相對人
- 孔祥鳳
孔陳阿菊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壹拾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855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查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81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