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385號
- 聲請人
- 黃仲光
- 相對人
- 許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萬壹仟參佰捌拾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前經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753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百分之九十八,餘由原告負擔。該判決業已確定,合先敘明。
二、經查,聲請人所支出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253元、建物測量費及謄本費17,380元,合計62,633元。是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百分之九十八即61,380元(計算式:62,633×98%,元以下四捨五入),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