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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393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22 日

聲請人
洽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芬
相對人
陳武雄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拾萬伍仟壹佰貳拾捌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經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450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5,128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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