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3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22 日
- 當事人洽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陳麗芬、陳武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393號 聲 請 人 洽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芬 相 對 人 陳武雄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拾萬伍仟壹佰貳拾捌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經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450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5,128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