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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5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提存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26 日
  • 法定代理人
    石井武、趙畊遠

  • 原告
    日商ALTPLUS INC(日商歐特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齊民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許金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550號 聲 請 人 日商ALTPLUS INC(日商歐特加股份有限公司) 設Sunshine 00 00F 0-0-0 Higashi-Ikebukuro Toshima-ku Tokyo, 000-0000 Japan 法定代理人 石井武 代 理 人 林哲誠律師 陳良彥律師 相 對 人 齊民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樂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畊遠 相 對 人 許金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許金龍代理人「傅文民律師」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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