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550號
- 聲請人
- 日商ALTPLUS INC(日商歐特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石井武
- 代理人
- 林哲誠律師
- 代理人
- 陳良彥律師
- 相對人
- 齊民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樂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
- 法定代理人
- 趙畊遠
- 相對人
- 許金龍
- 設Sunshine 00 00F 0-0-0 Higashi-Ikebukuro Toshima-ku Tokyo, 000-0000 Japan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許金龍代理人「傅文民律師」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