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565號
- 聲請人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進一
- 代理人
- 陳豊文
- 相對人
- 海樂影業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 相對人
- 人 吳浩佑
- 相對人
- 吳智弘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主文欄第一行中關於「本院」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原裁定理由二第三行中關於「鈞院」111年度存字第1346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