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5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24 日
- 當事人福盈科技化學股份有限公司、莊詩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594號 聲 請 人 福盈科技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詩蘋 代 理 人 王孟如律師 王惟佳律師 張倍榮律師 相 對 人 錢盈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託財產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萬捌仟壹佰貳拾貳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信託財產事件,經本院113年度 重訴字第82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8,122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