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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649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05 日

聲請人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法定代理人
倪永祖
代理人
林怡錦
代理人
蘇藝莉
代理人
魏雅慧
相對人
金儀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慶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信託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萬伍仟壹佰玖拾玖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塗銷信託登記等事件,前經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19號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易字第115判決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該判決業已確定,合先敘明。

二、經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於第一審所繳納之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4,954元、第二審裁判費10,245元,合計75,199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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