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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662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01 日

聲請人
黃思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生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命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未繳足裁判費,經定期間而未補繳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2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生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惟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2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送達後7日內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該裁定業於同年月30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聲請人逾期迄未繳納,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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