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6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01 日
- 當事人黃思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662號 聲 請 人 黃思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生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命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此為必備之程式;未繳足裁判費,經定期間而未補繳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 第2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生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惟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2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送達後7日內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該裁定業於同年月30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聲請人逾期迄未繳納,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