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6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17 日
- 當事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楊文鈞、章育誠、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鴻聯、金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朝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671號 聲 請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代 理 人 章育誠 相 對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 對 人 金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朝福 上列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法定代理人「龐德明」之記載,應更正為「楊文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