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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6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30 日
  • 法定代理人
    朱梅春

  • 當事人
    楊建偉楊建傑郭月娥桂子敏楊仲萍林麗水百鉅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674號 聲 請 人 楊建偉 楊建傑 郭月娥 桂子敏 楊仲萍 林麗水 相 對 人 百鉅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梅春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理由欄第一項之「查聲請人對相對人等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惟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費用額之確定直接影響呂雲霖必須合一確定,爰將呂雲霖列為視同聲請人,合先敘明。」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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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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