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6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12 日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衍茂、吳宜靜、沃克影像科技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685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吳宜靜 相 對 人 沃克影像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洪季佳 相 對 人 洪炳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萬玖仟柒佰零伍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438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查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9,705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 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