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727號
- 聲 請 人
- 景德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盛保熙
- 代 理 人 黃朝琮律師
- 林煒倫律師
- 黃士剛律師
- 相 對 人
- 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即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
- 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銘陽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主文欄第二項關於「由相對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