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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727號

變更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05 日

聲 請 人
景德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盛保熙
代 理 人 黃朝琮律師
林煒倫律師
黃士剛律師
相 對 人
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即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主文欄第二項關於「由相對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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